騰訊影業討回超2600萬元電影開發費

7月19日,據信息顯示,騰訊影業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西藏一壹傳媒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0105民初13503號,此案于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法院判決結果顯示,被告中瑞壹信(北京)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西藏一壹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騰訊影業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投資的全部金額2400萬元以及已投入的前期開發費的10%的資金利息240萬元,共2640萬元。
2018年6月,騰訊影業與被告方西藏一壹傳媒、北京中瑞壹信簽訂關于“神雕俠侶“系列電影的《前期開發協議》,并依約支付前期開發費2400萬元。但截至前期協議終止,神雕俠侶電影依然至今未開拍。騰訊影業因此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以2640萬元的價格回購原告投資份額。
被告辯稱,《前期開發協議》只是投資協議,只約定協議有效期,未約定有效期到期后協議終止后如何處理。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有效期已經截止,合同已經終止,雙方無需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擁有金庸小說《神雕俠侶》獨家的電影改編權,原告有意參與本系列電影的投資制作,雙方簽訂《前期開發協議》,原告支付的前期開發費用為自身享有之本片投資份額的20%,即2400萬元;原告有權選擇退出本片,若不保留此份額,則被告應當在本片殺青前全部回購,回購價格為原告投資的全部金額2400萬元以及已投入的前期開發費的10%的資金利息240萬元,共計2640萬元。
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定當事人沒有提出新證據,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法院認為:即使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此類條款的效力。上述款項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73 800元,由中瑞壹信(北京)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西藏一壹傳媒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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