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發文: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應承擔責任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指出,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最高法的解釋,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網絡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權交易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銀行卡被盜刷的事件在全國屢有發生。2018年3月,丁先生在2018年3月發現銀行卡近萬元存款不翼而飛,他認為銀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導致自己的錢被盜刷。而且丁先生認為自己已經做到了妥善保管密碼等義務,銀行該為盜刷負全責。但兩年后,海淀法院駁回了丁先生要求銀行擔責的訴求。
新規定的推出無疑維護了被無辜盜刷的持卡人利益。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趙茂律師接受AI財經社采訪時稱,這個規定有利于明確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的相互責任,對于持卡人來說,有利于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對于銀行來說,一方面要加強自身管理,增強相應設備設施,另一方面,一旦發生盜刷事件,對銀行的證明責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銀行卡盜刷交易分為偽卡盜刷交易和銀行卡網絡盜刷交易兩種,《銀行卡規定》第十五條對兩種盜刷類型進行了界定。具體而言,偽卡盜刷交易和網絡盜刷交易的主要區別是,他人是否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刷卡進行交易。
銀行卡盜刷交易認定的關鍵是“持卡人賬戶發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數額增加的行為”,該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權交易。但相關規定將持卡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的銀行卡交易排除在《銀行卡規定》規治的銀行卡盜刷交易之外。
但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自己的過錯導致銀行卡被盜刷的,自己也要承擔責任。比如《銀行卡規定》,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發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趙茂也認為,并非只要發生盜刷行為或因盜刷造成了損失就一定能讓銀行賠償,持卡人也需要有相應責任。而對于發行卡的銀行機構而言,需要去證明相關交易過程中是持卡人自己刷的卡,而非被人盜刷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