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鴻蒙商標被駁回復審:法院稱華為證據不足,無法與其唯一對應
5月12日消息,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發布的一則判決書顯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審裁判結果為駁回華為的訴訟請求。
5月12日消息,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發布的一則判決書顯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審裁判結果為駁回華為的訴訟請求。
公開資料顯示,華為曾于2019年申請注冊“鴻蒙”商標,國際分類為42類設計研究,2020年該商標流程狀態變更為駁回復審。華為“鴻蒙”商標被駁回復審后,華為便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在本案中,訴爭商標即為華為于2019年5月申請的38307327號純文字商標“鴻蒙”。引證商標一為圖形文字組合商標“CRM鴻蒙及圖”,其中文識別部分為“鴻蒙”,引證商標二為純文字商標“鴻蒙”。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二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據裁判文書披露,華為訴稱,“鴻蒙”系具有國民級的支持與喜愛的品牌,在全國人民心中有不可動搖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并與華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緊密、穩定的對應聯系,即使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二共存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由此,華為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則認為,原告華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獲得較高知名度,從而與華為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系,在指定使用的服務上獲得了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二相區分的顯著特征,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華為相關主張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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