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8部委發文規范供應鏈金融,嚴控虛假交易和重復融資,嚴禁無牌開展相關業務
各類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應嚴格遵守業務范圍,加強對業務合規性和風險的管理,不得無牌或超出牌照載明的業務范圍開展金融業務。
日前,銀保監會向各大銀行、保險公司下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推動供應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供應鏈金融提出了23條政策要求和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該《意見》“供應鏈金融”的定義中指出是“在真實交易背景下”:供應鏈金融是指從供應鏈產業鏈整體出發,運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實交易背景下,構建供應鏈中占主導地位的核心企業與上下游企業一體化的金融供給體系和風險評估體系,提供系統性的金融解決方案,以快速響應產業鏈上企業的結算、融資、財務管理等綜合需求,降低企業成本,提升產業鏈各方價值。
據了解,目前,供應鏈金融的參與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互聯網機構、各產業公司等。
《意見》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依托供應鏈核心企業,基于核心企業與上下游鏈條企業之間的真實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等各類信息,為供應鏈上下游鏈條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現金管理等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
《意見》指出,銀行保險機構在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時應堅持四大基本原則:堅持精準金融服務,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主業集中于實體經濟、技術先進、有市場競爭力的產業鏈鏈條企業;堅持交易背景真實,嚴防虛假交易、虛構融資、非法獲利現象;堅持交易信息可得,確保直接獲取第一手的原始交易信息和數據;堅持全面管控風險,既要關注核心企業的風險變化,也要監測上下游鏈條企業的風險。
在加強供應鏈金融風險管控方面,文件做出以下五方面要求:
加強總體風險管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面向供應鏈金融全鏈條的風險控制體系,根據供應鏈金融業務特點,提高事前、事中、事后各個環節的風險管理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資金流向實體經濟。
加強核心企業風險管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核心企業經營狀況、核心企業與上下游鏈條企業交易情況的監控,分析供應鏈歷史交易記錄,加強對物流、信息流、資金流和第三方數據等信息的跟蹤管理。
加強真實性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供應鏈融資業務時,應對交易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與專業判斷。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將物聯網、區塊鏈等新技術嵌入交易環節,運用移動感知視頻、電子圍欄、衛星定位、無線射頻識別等技術,對物流及庫存商品實施遠程監測,提升智能風控水平。
加強合規管理。銀行保險機構應加強供應鏈金融業務的合規管理,切實按照回歸本源、專注主業的要求,合規審慎開展業務創新,禁止借金融創新之名違法違規展業或變相開辦未經許可的業務。不得借供應鏈金融之名搭建提供撮合和報價等中介服務的多邊資產交易平臺。
加強信息科技系統建設。
此外,“無牌”不得開展供應鏈金融。《意見》要求,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應嚴格遵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不得以各種供應鏈金融產品規避國家宏觀調控要求。
各類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應嚴格遵守業務范圍,加強對業務合規性和風險的管理,不得無牌或超出牌照載明的業務范圍開展金融業務。
各類第三方供應鏈平臺公司不得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向中小微企業收取質價不符的服務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該《意見》“供應鏈金融”的定義中指出是“在真實交易背景下”:供應鏈金融是指從供應鏈產業鏈整體出發,運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實交易背景下,構建供應鏈中占主導地位的核心企業與上下游企業一體化的金融供給體系和風險評估體系,提供系統性的金融解決方案,以快速響應產業鏈上企業的結算、融資、財務管理等綜合需求,降低企業成本,提升產業鏈各方價值。
據了解,目前,供應鏈金融的參與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互聯網機構、各產業公司等。
《意見》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依托供應鏈核心企業,基于核心企業與上下游鏈條企業之間的真實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等各類信息,為供應鏈上下游鏈條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現金管理等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
《意見》指出,銀行保險機構在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時應堅持四大基本原則:堅持精準金融服務,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主業集中于實體經濟、技術先進、有市場競爭力的產業鏈鏈條企業;堅持交易背景真實,嚴防虛假交易、虛構融資、非法獲利現象;堅持交易信息可得,確保直接獲取第一手的原始交易信息和數據;堅持全面管控風險,既要關注核心企業的風險變化,也要監測上下游鏈條企業的風險。
在加強供應鏈金融風險管控方面,文件做出以下五方面要求:
加強總體風險管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面向供應鏈金融全鏈條的風險控制體系,根據供應鏈金融業務特點,提高事前、事中、事后各個環節的風險管理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資金流向實體經濟。
加強核心企業風險管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核心企業經營狀況、核心企業與上下游鏈條企業交易情況的監控,分析供應鏈歷史交易記錄,加強對物流、信息流、資金流和第三方數據等信息的跟蹤管理。
加強真實性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供應鏈融資業務時,應對交易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與專業判斷。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將物聯網、區塊鏈等新技術嵌入交易環節,運用移動感知視頻、電子圍欄、衛星定位、無線射頻識別等技術,對物流及庫存商品實施遠程監測,提升智能風控水平。
加強合規管理。銀行保險機構應加強供應鏈金融業務的合規管理,切實按照回歸本源、專注主業的要求,合規審慎開展業務創新,禁止借金融創新之名違法違規展業或變相開辦未經許可的業務。不得借供應鏈金融之名搭建提供撮合和報價等中介服務的多邊資產交易平臺。
加強信息科技系統建設。
此外,“無牌”不得開展供應鏈金融。《意見》要求,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應嚴格遵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不得以各種供應鏈金融產品規避國家宏觀調控要求。
各類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應嚴格遵守業務范圍,加強對業務合規性和風險的管理,不得無牌或超出牌照載明的業務范圍開展金融業務。
各類第三方供應鏈平臺公司不得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向中小微企業收取質價不符的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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