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島:與三被告和解,“預計對本期凈利潤產生積極影響”

5月10日,海南椰島(600238.SH)發布關于訴訟和解公告顯示,海南椰島作為原告,與廣州溢城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海口川池實業有限公司、海南長榮投資有限公司這三家被告就訴訟案件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去年8月25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確認原告海南椰島與上述三家被告公司所簽協議于2019年10月11日解除。三被告被判30天內向原告海南椰島返還3000萬元和支付違約金600萬元,并駁回海南椰島其它訴訟請求。
不過在去年12月30日二審判決中,法院做出幾項變更,其中一項是,判決前述三被告30日內向海南椰島返還保證金3000萬元。
2021年5月7日,海南椰島與三被告達成一致意見,簽署了《執行和解協議》,該協議簽訂后三天內,三被告向海南椰島支付1500萬元及案件訴訟費、保全費、延遲支付利息等,合計約1561.59萬,目前這筆錢海南椰島已收到。今年9月30日前,三被告再向海南椰島支付1500萬元。
海南椰島表示,此次和解盡可能降低了公司損失,最大程度維護了公司利益,公司前期已按50%比例對本次訴訟所涉其它應收賬款計提了1500萬元壞賬準備,此舉將“預計對本期凈利潤產生一定積極影響”。
2018年6月原、被告簽訂了《海南長榮投資有限公司合作意向書》(下稱《意向書》)。根據《意向書》,被告長榮公司已與海口市人民政府簽訂了《海口青龍湖生態休閑旅游度假區項目合作框架協議》與《海口青龍湖生態休閑旅游度假區項目合作補充協議》并享有青龍湖項目的投資開發權益。因項目開發需要,長榮公司股東川池公司和溢城公司同意采取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的方式與原告合作,共同推動青龍湖項目建設。
合作采取原告預付保證金并由被告配合完成盡職調查(盡調期6個月),最終由原告根據盡職調查結果來確定是否簽訂正式合同的方式進行。2018年12月,合作各方簽署《變更協議》,將前述盡調期延長至2019年6月30日。《意向書》約定,被告應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充分、真實、完整披露長榮公司的全部信息。被告違反約定的,無論盡職調查是否已經結束,原告均有權以單方通知的形式解除《意向書》。被告應當在原告通知的日期內雙倍返還保證金。
《意向書》簽訂后,原告已按照約定將3000萬元保證金轉入溢城公司賬戶。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約定披露相關信息,已經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疑慮。因此,2019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發出《關于補充盡調資料的通知》,督促履行合同義務,但被告未予反饋。2019年10月和11月原告方發出《關于退還保證金的通知函》及律師函,通知被告解除《意向書》并退還保證金,但被告既未退還保證金也未作任何反饋。
鑒于以上情況,海南椰島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債務糾紛訴訟。
我們了解到,今年3月份,ST椰島發布2020年報告顯示,營收增長29.18%達80.79億,歸于上市公司凈利潤扭虧,實現2430.88萬。今年4月16日,海南椰島發布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顯示,營收約為1.76億,比上年猛增75.66%;凈利潤約為348.86萬,上年同期虧損2576.44萬。
公告顯示,海南椰島主營業務為酒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有健康保健酒"椰島鹿龜酒"與"椰島海 王酒",白酒"海醬"、"海口大曲"、"椰島原漿"等,同時公司布局椰汁類生態飲品和軟飲料(非碳酸),并開展大宗商品貿易與供應鏈業務協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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