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失敗者有機會東山再起,《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明年3月起實施!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
8月26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于明年3月1日起實施。創業失敗者有機會甩掉債務包袱,重振旗鼓。根據條例,在深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于明年3月1日起實施。創業失敗者有機會甩掉債務包袱,重振旗鼓,深圳的市場退出機制也由此更加健全。
個人破產制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制。根據條例,在深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債務。該項制度只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制度的,不僅不能免除債務,還要被追究刑責。
來源:官網截圖
除此以外,《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作為我國首部覆蓋科技創新全生態鏈的地方性法規,還作出不少鼓勵和保護科技創新的制度設計,包括條例變通公司法,允許在深注冊的科技企業可實施“同股不同權”,在擴大企業融資渠道的同時保護其穩定發展;要求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投入不低于市級科技研發資金的30%,允許企業資助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支出享受公益捐贈優惠政策,全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70%以上歸屬發明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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