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會人壽因拒不支付獎金,被法院判付13.8萬元?
7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第32批指導性案例,主要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類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其中,指導案例183號《房玥訴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下稱”大都會人壽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明確了雖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有年終獎,但是勞動合同的解除非因勞動者單方過失或主動辭職所致,且勞動者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時,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相關案件判決書顯示,房玥2011年1月開始在大都會人壽公司工作,后房玥所任職的崗位被取消。房玥與大都會人壽公司未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大都會人壽公司因此向房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房玥對解除決定不服,經勞動仲裁程序后起訴要求與大都會人壽公司恢復勞動關系,并訴求2017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期間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017年年終獎等。但大都會人壽公司稱,公司《員工手冊》規定,若員工在獎金發放月或以前離職,則不能享有年終獎。
2018年10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大都會人壽公司向房玥支付2017年8月-12月期間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192500元;房玥的其他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房玥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
2019年3月4日,二審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大都會人壽公司支付房玥2017年8月-12月期間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192500元的判決,并判決大都會人壽公司支付房玥2017年度年終獎稅前人民幣138600元。
關于此案的焦點——年終獎,一審法院認為,大都會人壽公司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了獎金發放情形,房玥在大都會人壽公司發放2017年度獎金之前已經離職,不符合獎金發放情形,故對房玥2017年度獎金之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對于在年終獎發放之前已經離職的勞動者可否獲得年終獎,應當結合勞動者離職的原因、時間、工作表現和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
本案中,勞動合同被解除并非是房玥的主觀過錯導致的。在2017年度,房玥為大都會人壽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被解除,此后兩日系雙休日,表明房玥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會人壽公司工作滿一年;在大都會人壽公司未舉證2017年度房玥的工作業績、表現等方面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足以認定房玥在該年度為大都會人壽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勞動且正常履行了職責,為大都會人壽公司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大都會人壽公司主張房玥在年終獎發放月之前已離職而不能享有該筆獎金,該主張缺乏合理性,房玥理應獲得其辛苦工作一年的勞動成果,故房玥訴求大都會人壽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終獎,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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