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珞丹:因裝修拖欠工程款被執行30萬,稱自己為被告主體不合適
10月22日消息,近日信息顯示,王珞丹被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10月22日消息,近日信息顯示,王珞丹被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號(2021)京0114執12123號,執行標的309605元,該案件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據一審判決書顯示,王珞丹購入昌平區的一處別墅,在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并進行改造,其父親王衛星代表王珞丹把這個工程發包給原告方。
據悉,雙方于2012年12月5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如約履行完了合同約定的內容,完成工程的價款總計為156.43萬元,被告陸續付款55萬元,欠工程價款為101.43萬元。中間原告曾多次多次向被告討要工程款,對方解決問題態度不積極,且發生過口角。
被告方答辯里,王珞丹稱認為自己成為被告主體不合適。
法院查明后判決: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王珞丹、王衛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30.96萬元。豪雅公司返還王衛星交付的洽商工程款100000元并支付王衛星工程修復費用84694.08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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