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幼兒惹上官司,“服務至上”的海底撈被判賠5150元
7月28日消息,據天眼查App顯示,近日,有關楊某1與海鴻達(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海底撈主體公司)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進行公開,審理法院為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判決書顯示,楊某1與父母、爺爺奶奶共五人在海底撈火鍋餐廳用餐時,楊某1在餐桌通道處走向小料臺,恰逢海底撈員工端著盛有熱湯的鍋從操作間出來路過小料臺,二者相遇因躲避不及,鍋中熱湯因慣性潑濺到楊某1身上。簡單冰敷后,楊某1分別前往北京東區兒童醫院、北京和睦家醫院進行診治,診斷為右側耳廓、頸部、右手指燙傷。后經304軍醫醫院診斷為燙傷二度及三度。
對此,楊某1父母要求判令被告(海底撈公司)支付營養費1500元、護理費4500元、交通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61000元;同時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海底撈稱,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楊某1燙傷程度屬輕度,楊某1父母未提供證據證明確因本事件給其造成了精神傷害且達到嚴重后果,不符合主張精神撫慰金的情形,故請求法院駁回楊某1的精神撫慰金50 000元的訴訟請求;鑒定費未實際發生,請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另外,楊某1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承擔監護責任。但通過當時視頻顯示座位區陪同家長并沒阻止或陪同其在就餐區域走動,員工躲閃不及才導致該事故發生。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海底撈已承擔全部醫療費、交通費、就餐費等費用總計10151.82元。
法院認為,海底撈作為公共場所管理者,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在楊某1與服務員相撞時,服務員速度較快,且在經過門時并未減速。且熱湯鍋未配備鍋蓋等隔擋工具,導致熱湯因慣性潑灑,因而對楊某1的損害具有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楊某1作為幼兒,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盡到保護責任,但事故發生時,楊某1獨自離開餐桌前往小料臺,其父母并未全程陪伴守護,對損害發生亦存在過錯。最終酌定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
大興區人民法院最終確定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共10300元,海底撈承擔50%責任,應支付5150元。此外,鑒定費2100元也由海底撈公司承擔。此判決為大興區人民法院一審最終結果。
據了解,今年2月19日,海底撈在二級市場上曾創下85.779港元/股的歷史高點,總市值也一度達到4682.6億港元(約合人民幣3909.7億元)。此后海底撈股價一路下滑,近半年時間,股價已跌去64%,市值蒸發超3000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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